人事教育管理
蘭州分院機關職工工作崗位變動移交手續(xù)規(guī)定
為加強分院機關內部管理,嚴格移交手續(xù),防止各類資料、各種資產的流失,現對分院機關職工工作崗位變動時的工作移交事項,作出如下規(guī)定:
第一條 凡分院機關在職人員在調離分院機關或本部門、在分院機關崗位之間交流、變動及退休的人員,均應辦理有關本人工作、重要資料、文件檔案、辦公財物等書面移交手續(xù),并有監(jiān)交人(原所在部門負責人)簽字及部門蓋章。
第二條 辦理移交手續(xù)時應提供以下情況:
(一)待辦或在辦的文函移交情況,工作管理情況,在崗期間因工作形成的所有檔案資料,包括文件、各類重要資料、檔案、合同、會計資料、信息系統(tǒng)權限、證照、設備說明和保修卡移交等情況;
(二)固定資產(包括房屋、設備、家具等)、低值易耗品、鑰匙、密碼等的移交情況;
(三)印章、印鑒等移交情況;
(四)借款、票據等歸還情況;
(五)文件清退情況;
(六)各類資料借閱歸還情況。
第三條 職工如系中共黨員,要按照規(guī)定,及時辦理有關黨費繳納及組織關系轉移手續(xù)。
第四條 辦理移交手續(xù)時應填寫《蘭州分院機關職工工作崗位變動移交手續(xù)登記表》(見附表1)、《移交清單》(見附表2)。調離分院機關人員在辦理完有關移交手續(xù),由人事部門對有關交接事項、實物進行復核和簽署意見,辦理調出手續(xù)。分院機關內崗位變動人員及退休人員,應在聘用(任免)文件下發(fā)后十日內,完成有關移交手續(xù),并由人事部門復核、備案,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第五條 如有丟失或損壞公共財物按價賠償;如丟失重要的檔案、文件、資料,視情節(jié)輕重,按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在移交過程中故意隱瞞不交或采取其他方式,不主動移交者,將停止其新的工作崗位或停發(fā)其有關待遇。
第六條 若在十日內未辦理完所有移交手續(xù)者,從下月起停發(fā)本人各項津貼補貼,第三個月起按待崗人員發(fā)放各類工資待遇,直至辦清所有手續(xù)后視情況研究決定處理意見。
第七條 本規(guī)定由組織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。




